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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眼红”地摊古钱币杀人越货 [打印本页]

作者: 5201314lxm    时间: 2011-11-8 10:22
标题: “眼红”地摊古钱币杀人越货
“眼红”地摊古钱币杀人越货
今天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命令,依法将犯抢劫罪、盗窃罪的被告人许丙营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对其执行死刑。
已过而立之年的许丙营是乐陵县农民,而与其年纪相当的王海新则是庆云县人。2001年,他们两人因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2009年初,两人先后在同一所监狱获假释,由于是狱友关系,出狱后他们一同吃住,一同在某钢架结构工地打工。
“你也没有钱,我也没有钱,咱俩一起抢点花花吧!”一天,许丙营在住处对王海新提议说。原来,许丙营在闲暇时认识了一位来自无棣县的中年男子李新华,此男子平时骑着一辆紫红色坤式摩托车,经常到庆云、无棣、阳信等县赶集摆摊,买卖老版人民币、古钱、纪念币等。经过了解,许丙营得知李新华地摊上摆放的古钱币非常值钱,并且见李新华身上也经常怀揣六、七千元钱。许丙营见此心生歹念,并经征求了王海新的想法,结果两人一拍即合。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3日12时许,许丙营以卖给李新华旧版二角纸币为由,将李新华骗至他租住的房院内。当李新华骑摩托车刚进院门时,事先埋伏于院门后的王海新持铁棍朝李新华头部猛砸,紧接着许丙营又恐李新华不死,持铁锨狠砸其头部终致其死亡,二人劫现金5600余元,抢劫旧版纸币、古钱币、纪念币等物品数件,累计价值2.1万余元。
此后,许、王二人将李新华的尸体、手机、衣物等埋于院内,次日又将被害人的摩托车抛于河北省盐山县一块玉米地中。
另据查明,2009年7月26日凌晨,许丙营还曾窜至东营市金某的“凤凰收藏阁”门市部,爬至房顶掏洞入室,盗窃第三套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第五套人民币、奥运纪念币、邮票等物品,总价值4.2万余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丙营、王海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丙营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
同时,因许、王二人均为假释期间内犯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法院准予两被告人假释的裁定,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许丙营死刑,同时以抢劫罪判处王海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对他们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许丙营、王海新不服,曾提起上诉,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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